【性侵脫罪】涉性侵13歲女同學17歲男生脫罪 官質疑女事主說法
發布時間: 2021/12/10 16:42
17歲美籍男生涉於2019年,多次強逼當時年僅13歲的女同學性交,男生早前被控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等4罪受審。男生今(10日)於東區法院被裁定4項控罪全部罪名不成立,男生兼獲訟費。裁判官指女事主或在經引導下作供,質疑女事主聲稱曾遭性侵的說法。
涉案被告被控1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、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、及1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。
裁判官今裁決時指,女事主早前於接受辯方盤問下承認,她在上庭作供前,曾與1名曾遭性侵的友人商討上庭作供需注意的事項。裁判官認為,女事主或在經引導下作供。
裁判官又指出,女事主聲稱自己遭被告性侵後患有創傷後遺症,惟觀乎辯方所呈上的女事主社交媒體照片,女事主於事後仍跟被告出席船河派對,兩人身穿泳裝,合照時並站在一起,裁判官因此質疑女事主聲稱曾遭性侵的說法。
裁判官另指,根據女事主友人的書面供詞,友人曾於指稱案發後目睹女事主在聚會中,送被告前往的士站離開,裁判官因而質疑女事主的行為與其聲稱遭性侵後的反應並不相符。
裁判官因此裁定被告4項罪名不成立,辯方並申請訟費,遭控方反對,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後,決定批准訟費申請。
被告面對的4項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4月至5月期間某天,在香港島某個會所的2樓男淋浴間,向女事主作出嚴重猥褻行為,以及另外兩度於港島區另一會所,與未成年的女事主非法性交。被告另被控於同年6月某天在赤柱大街某樓宇天台,以威脅手段,即聲稱不會離開上址,促使女事主作非法的性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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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